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4年1月28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8)日第1212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新天鵝堡公司)銷售桌上遊戲(下稱桌遊)商品,要求下游事業就案關桌遊商品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建議售價之行為,已限制下游事業自由訂價之能力,損及 市場價格競爭機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故處新天鵝堡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新天鵝堡公司對所代理出版之桌遊商品 訂有建議售價(即零售價格),而其下游事業,包含實體及網路零售商與經銷商,亦多以新天鵝堡公司訂立之前揭價格規範銷售案關桌遊商品,可認新天鵝堡公司對 案關桌遊商品之經銷(或零售)價格有關鍵性決定權。按關係人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賣場,販售新天鵝堡公司之商品,並以新天鵝堡公司訂定之建議售價9折銷 售該公司代理出版之桌遊商品,卻於102年12月間接獲新天鵝堡公司電子郵件警示不得續以低於建議售價之價格銷售案關桌遊商品,足證新天鵝堡公司除掌有案 關桌遊商品之價格決定權外,更以電子郵件警告其下游事業必須遵守其建議售價,並表示將以斷絕供貨之方式迫使下游事業配合調整其售價。新天鵝堡公司更於發電 子郵件當日執行斷貨措施,俟關係人於網路賣場標示恢復為建議售價,經新天鵝堡公司同意後始恢復供貨。新天鵝堡公司另自承有要求網路零售商於各該網路賣場頁 面標示其訂立之建議售價,倘有業者經勸說後仍未標示建議售價,新天鵝堡公司後續將不與該事業來往,爰足證新天鵝堡公司除訂定商品建議售價外,復以電子郵件 等方式警告及實際斷絕供貨等積極手段,迫使其經銷商之下游事業以其建議售價銷售案關桌遊商品,新天鵝堡公司限制下游事業再轉售價格之行為,洵堪認定。綜 上,新天鵝堡公司要求下游事業就案關桌遊商品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建議售價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本文出處: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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